招標類型有哪些?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差異一次看懂
招標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為取得所需的財物、勞務或工程,邀請廠商參與投標的採購方式,目的是讓採購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並以對機關最有利的條件取得標的。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三種,各有不同的適用情形與開標規則。想參與政府標案的老闆們,投標前先弄懂這三種類型,才能判斷自己有沒有機會、該如何準備。

一、三種招標類型快速比較
| 類型 | 廠商如何參與 | 優點 | 需留意之處 |
|---|---|---|---|
| 公開招標 | 機關公告,符合資格的不特定廠商皆可投標 | 參與門檻開放、競爭充分 | 投標家數多時,審查較繁複 |
| 選擇性招標 | 先公告資格條件,審查合格的廠商再受邀投標 | 事先篩選資格,減輕後續審查負擔 | 需資格公告與審查,耗時較長,競爭性較低 |
| 限制性招標 | 不經公告,由機關邀請兩家以上比價或僅邀一家議價 | 程序較簡便 | 法規限制嚴格,僅在特定情形下才能採用 |
實際採用哪一種方式,應以各標案的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為準。若您是第一次接觸政府採購,建議先閱讀〈政府標案新手入門〉建立整體概念。
二、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只要符合投標資格,任何廠商都可以參與。機關可依資格、規格與價格分段開標及決標。優點是門檻開放、競爭充分;缺點是當參與廠商眾多時,審查作業可能較為繁複。
常見的決標方式包括「最低標」與「評分及格最低標」:前者以價格為主要考量,在價格合理的前提下由最低價廠商得標;後者則先經評分,淘汰不及格的廠商,再由及格廠商中的最低價者得標。
公開招標的開標家數規則
- 第 1 次開標:須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 第 2 次開標: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須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 第 3 次開標:不論家數皆可開標。
-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辦理:不論家數皆可開標。

三、選擇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由於事先篩選了廠商資格,可減輕後續審查階段的負擔;但因為需要資格公告與審查程序,時間上較為耗費,廠商之間的競爭性也較低,較容易引發爭議。
選擇性招標的開標家數規則
- 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不限廠商家數,皆可開標。
- 依採購法第 20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辦理:不限廠商家數,皆可開標。
- 依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辦理(經常性採購):達 6 家廠商才可開標。
-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辦理:不論家數皆可開標。

四、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是指機關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由於機關可以直接指定廠商,若缺乏明確條件限制,容易產生不當情形,因此政府採購法對限制性招標的適用條件有嚴格規範,一般只有在無法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時,才能採用。
限制性招標的開標規則
- 未辦理評選:不限廠商家數皆可開標;受邀廠商有 2 家以上投標時採比價方式辦理,僅 1 家投標時當場採議價辦理。
- 辦理評選:不限廠商家數,皆可開標。
五、補充:未達公告金額的「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許多中小型標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機關會以「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也就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服務建議書)。這類案件數量多、規模較小,是新進廠商累積政府標案實績的好起點。
- 第 1 次招標:須有 3 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如經機關核准,不論家數皆可開標。
- 第 2 次招標:不論家數皆可開標。
以上開標規則屬政府採購法規範,實際執行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各案招標文件為準。投標時的其他細節,可參考〈政府標案投標注意事項,掌握 10 重點〉。

常見問題 FAQ
Q1:限制性招標是不是比較好得標?
限制性招標由機關邀請特定廠商參與,廠商無法自行報名,而且適用情形受到法規嚴格限制。對多數企業來說,公開招標與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才是主要的投標機會。
Q2:需要寫服務建議書的是哪一種招標?
是否需要服務建議書,主要看決標方式與招標文件規定,而不是招標類型本身。採最有利標或需要評選的案件,通常都要提出服務建議書,撰寫方法可參考〈服務建議書撰寫指南〉與〈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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