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家式長照服務據點怎麼設立?G-2 建築用途、空間配置與申設重點
居家式長照服務據點,是連結到宅照顧服務與行政管理的重要基地。這類據點不設床位,也不在據點內集中照顧長輩,主要功能是辦公接洽、人員排班、服務紀錄整理與內部教育訓練,照顧服務則由照顧服務員到個案家中提供。
也因為據點本身「不照顧人」,很多業者會以為隨便租一間辦公室就能設立,結果在申請時才發現建物用途不符、需要變更使用,甚至無法通過審查。設立據點的第一步,其實是先確認建築物用途是否合法、空間是否符合實際營運需要。
2026 政策提醒:長照 3.0 規劃自 2026 年起推動,政策方向包括擴大服務對象、增加服務據點與加強對長照機構的支持,未來居家服務的需求與據點布建仍持續成長。
依內政部 107 年 7 月 10 日函釋,非收住式、僅提供到宅服務,且場所僅供商談、接洽或處理一般事務的居家式長照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 G-2。實際認定仍以地方建管及長照主管機關審查為準。
一、什麼是居家式長照服務據點?
居家式據點的共同特徵是:不提供住宿、不辦理團體照顧,據點只做行政與管理。不過依服務性質不同,適用的法規也不一樣,申請前應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
- 居家式長照機構(居服單位):由照顧服務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等服務,據點作為辦公與管理使用。主要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居家護理所:由護理人員到宅提供護理服務。主要依據: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 長照特約單位辦公室:如交通接送、個案管理等特約服務的行政據點。主要依據:長照特約規定及地方主管機關要求。
先確認身分,再找空間:同樣是「到宅服務」,居家式長照機構與居家護理所的主管法規、人員與設置標準不同。先確認要申請的機構類型,再依該類型的規定挑選空間,才不會白跑一趟。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什麼是 G-2?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G-2 屬於辦公、服務類中的一般辦公場所,適用於非醫療、非集中照顧的事務性活動,例如一般事務所、辦公室或社區中的行政空間。
內政部 107 年 7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1850 號函釋說明,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若為非收住式、僅提供外展性的到宅服務,且場所僅供商談、接洽或處理一般事務,其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 G-2。
- 僅辦公、接洽、排班、資料管理:可依 G-2 辦理。符合內政部函釋條件。
- 在據點內辦理日間照顧、團體活動:不適用 G-2。屬社區式服務,須依社區式長照機構規定設立。
- 在據點內提供住宿或臨時住宿:不適用 G-2。屬住宿式服務,建築與消防要求更高。
三、選址時最常遇到的三個問題
1.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若據點位於辦公大樓內,且所在建築物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 G-2 辦公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需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法人、大型企業或社福團體設立較大規模據點時,應特別注意。
2. 小型據點與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對於社區型居服站或個人經營的小型據點,若使用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且建築物具合法使用執照,通常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可依規定設立。
3. 據點設在住宅可以嗎?
許多小型業者希望把據點設在住宅(H-2)內。住宅改作辦公使用是否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各縣市訂有「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會依所在縣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面積而有不同。建議在簽租約前,先向當地建管單位確認,避免租了才發現無法使用。
- 位於辦公大樓:使用執照登記的用途是否為 G-2 或可作辦公使用。
- 位於住宅:是否需辦理變更使用,或符合當地免辦理變更使用規定。
-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 建物無使用執照或有違建:原則上難以通過審查,應避免選用。
- 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辦公或長照相關使用。

四、申設前檢核清單
各縣市的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下是設立居家式據點前建議先確認的項目:
-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確認使用類組與樓層、面積
- 建物登記資料與租賃契約,租期應能涵蓋營運規劃
- 平面配置圖,標示各空間用途與面積
- 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 業務負責人資格與相關人員資格證明
- 設立計畫書,說明服務區域、服務對象、人力規劃、營運與財務計畫
- 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設立標準以最新條文為準:居家式長照機構的人員與空間設備要求,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附件一(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辦理,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能另有要求。申請前請以最新條文及當地公告為準。
五、據點空間怎麼配置?
居家式據點雖然不照顧長輩,但每天要處理排班、交接、紀錄與訓練,空間規劃得好,營運效率會差很多。建議至少規劃以下五個功能區:
- 接待與紀錄區:接待家屬、處理電話與紀錄。規劃建議:靠近入口,與辦公區適度區隔,保護談話隱私。
- 員工交接區:照服員交接班、領取物資。規劃建議:動線獨立,不干擾行政作業。
- 檔案與儲藏室:存放個案資料、服務紀錄與耗材。規劃建議:上鎖管理,紙本個資與物資分開存放。
- 辦公區:排班調度、行政與核銷作業。規劃建議:依人員規模配置座位與資訊設備。
- 會議與訓練區:個案討論、教育訓練、對外簡報。規劃建議:可彈性調整,兼作小型訓練教室。
空間規劃三原則
- 個資保護優先:個案資料與服務紀錄應有上鎖空間,電子資料設定權限。
- 動線分流:交接班、行政、會議分區,減少互相干擾。
- 預留彈性:依未來人力成長預留座位與儲存空間,避免很快又要搬遷。

六、營運面:據點不只是辦公室
據點是居家服務的指揮中心,設立計畫書與營運規劃中,建議一併說明以下機制:
- 排班與調度:依服務區域與個案需求安排照服員,縮短交通時間。
- 服務紀錄管理:紙本與電子紀錄的建立、保存與稽核方式。
- 教育訓練:新進人員訓練與在職繼續教育的安排。
- 緊急聯繫:照服員在個案家中遇到突發狀況時的通報與支援流程。
- 個資與資安:個案資料的存取權限與保存期限。

七、注意事項與限制
- 不可在據點內提供照顧服務:如日間照顧、臨時照顧或團體活動,否則須依社區式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規定申請。
- 不可在住宅空間從事集中照顧:避免違法使用或使用類組不符。
- 地址與登記要一致:據點搬遷或擴充面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 招牌與對外資訊:機構名稱應與核准登記一致。
八、未來想擴充服務?先想好再選址
很多業者先從居家服務起步,之後再拓展到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或教育訓練中心。若有這樣的規劃,選址時就應一併評估:
- 建築物是否能變更為社區式長照機構所需的使用類組
- 樓層、面積、無障礙與消防條件是否能符合擴充需求
- 同一建物或鄰近區域是否有適合的擴充空間
- 租約是否允許變更用途或增設設施
九、設立居家式據點最常見的 7 個錯誤
錯誤一:先簽約、後確認用途
租約簽了才發現使用執照用途不符。
錯誤二:以為住宅一定可以用
未確認當地免辦理變更使用的規定與條件。
錯誤三:混淆機構類型
居家式長照機構與居家護理所的法規不同。
錯誤四:在據點內辦活動或照顧
超出 G-2 用途,可能被認定違規使用。
錯誤五:忽略 500 平方公尺門檻
未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公共安全申報。
錯誤六:個資存放沒有上鎖
個案資料與耗材混放,缺乏保密管理。
錯誤七:沒有預留擴充空間
短期內又要搬遷,增加成本與行政程序。
常見問題
Q:居家式長照機構可以設在住家嗎?
A:要看所在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規定、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面積。建議簽約前先向當地建管單位確認。
Q:一定要是 G-2 類組嗎?
A:依內政部 107 年函釋,非收住式、僅供商談接洽或處理一般事務的居家式長照機構歸屬 G-2。若據點有其他用途,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Q:據點可以順便辦長輩活動嗎?
A:不建議。在據點內辦理團體活動或照顧,屬社區式服務範圍,須依社區式長照機構規定另行申請。
Q:據點需要多大的面積?
A:居家式長照機構的空間設備要求依設立標準附件一及地方規定辦理。實務上建議依人員規模、檔案量與訓練需求規劃,並預留成長空間。
Q:居家護理所和居家式長照機構一樣嗎?
A:不一樣。居家護理所屬護理機構,依護理人員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兩者的人員與申請程序不同。
十、想設立長照據點?博遠商策可以怎麼協助?
設立據點牽涉法規、空間、安全與未來擴充,建物類組或用途認定不清,可能在稽查或申請時產生問題。博遠商策可協助業者從空間評估到合法申設,完整規劃每一步。
- 建物類組與合法性確認:協助檢視使用執照、使用類組與選址條件。
- 空間與服務配置規劃:依服務規模規劃功能分區與動線。
- 設立計畫書與申請文件:整理服務、人力、營運與財務計畫。
- 據點啟用與擴充策略:從居家服務到社區式服務的布局規劃。
無論是個人經營、法人擴點或公私協力據點,都可以預約專人一對一諮詢,踏出據點設立的第一步。
重要提醒
實際設立許可、建築物使用認定及相關要求,仍由地方建管及長照主管機關依個案與現行法令審查決定。本文內容為 2026 年 10 月撰寫當下之公開資訊,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