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宿式長照機構建築使用規範|F-1 與 H-1 類組差異、空間標準與申設流程
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最先遇到的不是人力,也不是設備,而是這棟建築物能不能合法拿來收住長輩。住宿式機構提供 24 小時照顧與住宿,對建築安全、消防與逃生的要求遠高於一般辦公或住宅空間。
不論是新建大樓,還是把既有建物改作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審查時都會先確認建築物使用類組是否正確。其中最關鍵的分界,就是 F-1 與 H-1 兩種類組,以及 500 平方公尺這條線。本文整理兩者的差異、空間標準、申設流程與常見錯誤,協助業者在投入資金前先做對判斷。
設立前先確認三件事:
- 面積: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500 平方公尺,決定歸屬 F-1 或 H-1。
- 建物條件:是否需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以及消防、無障礙等條件能否改善到位。
- 設立主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原則上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公立機構等另有規定。
一、哪些機構適用住宿式建築規範?
凡是設有床位、提供 24 小時住宿與照顧的機構,都屬於本文討論的範圍,常見類型包括: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
- 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 老人福利機構中的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 具實際照顧功能的安養機構
- 失智症照顧專區或單元
設立主體要先確認:住宿式長照機構原則上應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則分別依護理人員法、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同類型的主管機關與設立標準不同,申設前應先確認適用的法規。
二、F-1 與 H-1 類組怎麼分?
依內政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使用項目舉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以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作為 F-1 與 H-1 的分界;護理之家也採相同的分界方式。
- 面積條件:F-1: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H-1: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
- 常見規模:F-1:中大型機構;H-1:小型機構或社區型住宿單位。
- 床數推估:F-1:依每床 16 平方公尺推算,約 31 床以上;H-1:約 30 床以下,實際依格局與公共空間而定。
- 建築要求:F-1:防火區劃、避難、消防設備要求較高;H-1:仍須符合無障礙、逃生與消防等規定。
- 常見程序:F-1:變更使用執照、消防圖說審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H-1:變更使用執照、空間改善、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床數怎麼估?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 16 平方公尺以上(不含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以 500 平方公尺計算約為 31 床,這也是業界常說「30 床上下」是 F-1、H-1 分水嶺的原因。實際可設床數仍須扣除公共空間、走道與法定設施後計算。

三、住宿式設立標準的空間重點
除了建築類組,住宿式長照機構的空間還必須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附件三(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的規定。以下整理規劃時最常影響格局的項目:
- 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 16 平方公尺以上(不含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
- 寢室面積: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 7 平方公尺以上(不含浴廁),每間至多 6 床。
- 失智症照顧:具行動能力的中度以上失智者,每寢室不得超過 4 床;每一失智單元不得超過 16 人。
- 床位間距:床邊與鄰床距離至少 80 公分,床尾與牆壁距離至少 1 公尺。
- 寢室位置: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且須可由走廊直接進入,不必經過其他寢室。
- 走廊寬度:照顧區走廊寬度至少 140 公分(兩側有居室者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 隔離室:應設隔離室,並具獨立空調及衛浴設備。
- 扶手與防滑:照顧區、餐廳、走道、樓梯應設欄杆或扶手,地板防滑並有適當照明。

四、建築與消防安全:住宿式機構最嚴格的一關
住宿式機構的長輩多為行動不便或失智者,一旦發生火災,疏散難度極高。因此建築與消防規定是審查重點,規劃時建議一併考量:
1. 避難與消防設備
- 逃生動線、緊急照明、滅火器與緊急廣播設備
-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自動撒水、火警自動警報與 119 火災通報裝置等設備
- 中央空調系統應能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切斷電源
- 被褥、床單與雜物儲藏空間應上鎖,並設置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 設置逃生滑墊或軟式擔架的固定擺放空間
2. 緊急應變裝備
- 每一樓層設工作站,配置哨子或擴音器、防煙面罩、指揮棒、緊急照明與發電機等應勤裝備
- 兩層樓以上的機構應備無線電及備用電池
- 定期辦理消防演練,夜間人力較少的時段尤其要演練
3. 變更使用與公共安全申報
既有建築物改作住宿式長照機構,須依建築法第 73 條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另須依建築法第 77 條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五、選址評估:買或租之前先看這些
住宿式機構投入金額大、回收期長,選錯建物往往代價很高。建議在簽約或購置前,先請建築師與消防設備師共同評估:
- 使用執照與類組:原核准用途能否變更為 F-1 或 H-1。
- 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設置長照或社會福利設施。
- 樓層與面積:寢室能否避開地下樓層,面積換算後床數是否符合營運規模。
- 結構與防火:結構安全、防火區劃與避難動線能否改善到位。
- 消防設備:自動撒水等設備的增設難度與費用。
- 無障礙:斜坡道、電梯、無障礙廁所能否設置。
- 周邊環境:救護車進出、家屬探視交通與鄰里接受度。
六、申設流程總覽
- 1. 可行性評估:類組判斷、面積與床數試算。先確認建物是否值得投入。
- 2. 規劃設計:平面配置、無障礙與消防設計。依住宿式設立標準規劃寢室與公共空間。
- 3. 變更使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與消防圖說審查。依建築法第 73 條辦理。
- 4. 施工改善:裝修、設備安裝、竣工查驗。室內裝修材料須符合規定。
- 5. 設立申請:檢附設立計畫書與相關文件送審。向地方長照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6. 開業營運:人員到位、消防演練、公共安全申報。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依第 77 條定期申報。
七、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最常見的 7 個錯誤
錯誤一:先買或租建物,才確認類組
投入資金後才發現無法變更使用或改善成本過高。
錯誤二:只看面積,忽略床數換算
扣除公共空間後,可設床數不足以支撐營運。
錯誤三:寢室規劃在地下樓層
設立標準明定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錯誤四:低估消防改善成本
自動撒水、防火區劃等改善費用超出預算。
錯誤五:忽略設立主體資格
住宿式長照機構原則上須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
錯誤六:混淆不同法規
長照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的主管法規不同。
錯誤七:開業後未定期申報
忽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演練。
常見問題
Q:住宿式長照機構一定要是 F-1 嗎?
A:不一定。依內政部使用項目舉例,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歸屬 F-1,未達 500 平方公尺歸屬 H-1。
Q:500 平方公尺大約可以設幾床?
A:依住宿式設立標準,平均每床應有 16 平方公尺以上,500 平方公尺約為 31 床。實際床數仍須扣除公共空間與法定設施後計算。
Q:個人可以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嗎?
A: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原則上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公立機構等另有規定。申設前應先確認設立主體資格。
Q:既有住宅可以改成住宿式長照機構嗎?
A:須依建築法第 73 條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符合住宿式設立標準、消防與無障礙等規定。實務上改善難度與成本差異很大,建議先做可行性評估。
Q:寢室可以設在地下室嗎?
A:不可以。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明定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八、想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博遠商策可以怎麼協助?
住宿式長照機構屬於高度監管的領域,牽涉建築、消防、空間安全與用途變更,建議由熟悉長照法規與建築法令的團隊協助,從評估到申設一路把關。
- 初步類組判斷與可行性評估:面積、床數與改善條件試算。
- 變更使用與申報協助:協助整理變更使用及相關申報資料。
- 室內配置與無障礙建議:依住宿式設立標準規劃寢室與公共空間。
- 跨專業協調:協同建築師與消防設備師溝通。
- 設立計畫書與主管機關溝通:撰寫營運計畫與設立計畫書。
從空間確認到合法設立,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團隊陪您打造安心的長照空間。
重要提醒
實際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變更使用許可、消防審查與機構設立許可,仍由地方建管、消防及長照主管機關依個案與現行法令審查決定。本文內容為 2026 年 10 月撰寫當下之公開資訊,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