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中心設立條件與建築使用類組規範說明|H1、H2 類解析
日照中心設立基本說明
日照中心係《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義的社區式長照機構,提供失能、失智長者於白天時段的照顧、營養、生活支持與復能活動等整合性服務。為保障服務對象的安全與空間使用的合規性,建築物在設立日照中心前,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主管機關規定確認用途類組。
目前建物設立日照中心,依實際條件區分為 H2 類(小規模多機能設施)與 H1 類(長照機構建物用途)兩種,說明如下:

H2 類建築使用條件(免變更類組)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在既有建物中直接設立日照中心,無須變更建築用途:
一、樓層與面積限制
- 僅使用 1 樓者:室內使用面積不超過 500㎡
- 若使用 2~5 樓:每層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300㎡,且為單一單元(非分租)
二、室內樓高要求
- 每層樓地板高度須達 2.1 公尺以上
三、建材與空間安全
- 所使用樓層之隔間與裝修須採用耐燃建材
四、必要安全與無障礙設施
- 緊急照明、逃生指示、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 無障礙坡道、通道與衛浴設備
- 若設簡易備餐區,須符合食品衛生設計規範
- 建議設置緊急通報系統,提升照護應變力
✅ 若建物完整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即可依法作為 H2 類使用設立日照中心,免辦用途變更手續。
H1 類使用規範(需辦理變更用途)
當建築物不符合 H2 類規定時,應依法申請變更為 H1 類(長照機構用途),如團體家屋、護理之家等設施所用建築類組。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及內政部函示,需辦理變更使用程序。
實務流程包含:
- 辦理建築用途變更審查
- 製作公共安全檢討報告
- 配合消防與建築設施調整(如加裝逃生設備、強化通道寬度等)
- 設施設計應符合《長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空間與安全要求
主要參考法令與函示
- 內政部營建署:
- 1060802440 號函(107.01.03)
- 1070802899 號函(107.02.26)
- 1081174463 號函(108.09.03)

結語與申設建議
在設立日照中心的過程中,除了照顧服務的設計與品質監督,建築合法性與空間適法性更是主管機關首要審查重點。若在申請前未釐清建築類組,將可能面臨違規使用、罰則或申設駁回的風險。
建議申設單位可委由具長照與建築專業經驗的顧問團隊協助事前勘查與使用分析,確認建物是否符合 H2 類條件,或評估改為 H1 類之可行性與必要設計調整,確保整體設立流程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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